〔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嚴懲違規情節重大的報關業者,財政部關務署發布「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報關業者最近1年內3次以上違規情節重大,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自明年1月1日生效。
關務署說明,上述認定原則規範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若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及偽幣等,因對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於最近1年內有該行為達3次以上者,屬違規情節重大,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
關務署表示,考量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產品,對國內養豬產業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及影響,為利各關裁罰有一致性標準,依違規次數及豬肉產品重量,增訂停業日數及廢照的裁罰基準表,對於最近1年內違規3次以上、5次以下,且該次進口豬肉產品重量未逾60公斤,按其違章情節論處6個月以下停業處分;違規6次以上,或違規第3次以後該次報運重量逾60公斤者,即得廢照。
另外,即使未違規報運相關豬肉產品或重大管制物品,認定原則對於屢次報關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的報關業者,同樣設退場機制,即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3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停業處分;合計達100萬元者,得裁處廢照處分。
關務署強調,訂定認定原則的目的在於汰除不適任報關業者,建立具法治觀念的通關環境,顯現政府嚴防非洲豬瘟及重大管制物品,共同守護養豬產業及社會秩序的決心,呼籲不肖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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